為了與檢驗檢測機構行政許可有效期協調一致,減輕合格評定機構的負擔,同時也滿足國際標準的要求,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(CNAS)秘書處經研究決定,擬對實驗室、能力驗證提供者、標準物質/標準樣品生產者及檢驗機構認可證書有效期調整,預修訂《實驗室認可規則》、《能力驗證提供者認可規則》、《標準物質/標準樣品生產者認可規則》及《檢驗機構認可規則》。
現對擬實施的過渡政策,進行網上征求意見。
根據《通知》,主要變化如下:
一、認可證書有效期調整為6年。
二、具體評審安排如下:
1、在第一個認可有效期(6年)內,初次評審獲證后,第1年監督評審,第2年復評審,第4年復評審,第6年換證復評審。
2、在第二個認可有效期和以后的有效期內,每2年實施1次復評審,第6年換證復評審。
3、自2016年3月1日起對評審、復評審的機構簽發有效期為6年的認可證書。持有6年有效期證書的機構,評審安排按照新的認可規則文件執行;持有3年有效期證書的機構,評審安排按照原認可規則文件執行,待通過復評審后,換發6年有效期證書;獲認可機構亦可通過提前復評審的方式,換發6年有效期證書。
現以網上公示的方式征詢各相關方意見,請各相關機構就該修訂提出意見并于2016年1月29日前反饋至CNAS認可七處。